#壯世代訊息#由民眾黨立委吳春城發起創建的立法院議題型次團「立法院壯世代政策及產業發展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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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壯世代訊息#由民眾黨立委吳春城發起創建的立法院議題型次團「立法院壯世代政策及產業發展促進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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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P東新聞政經國會特派員劉博士提供之新聞稿原文報導
「立法院壯世代政策及產業發展促進會」成立
跨黨派過半立委、百位專家學者共組次團
立法院本會期迄今跨黨派最大的「議題型次團」2024年4月26日正式成立立
法院朝野各政黨立委除了進行激烈的政治攻防,劍拔弩張、怒目相向,也可以
有攜手合作、促進國家社會再進步的大團結氛圍!
由民眾黨立委吳春城發起創建的立法院議題型次團「立法院壯世代政策及
產業發展促進會」(簡稱「壯促會」在26日(星期五)正式成立,會長由發
起人吳春城委員擔任,院內三位副會長分別邀請國民黨籍立委洪孟槽、民進黨
籍立委莊瑞雄以及民眾黨籍立委黃珊珊擔任;院外三位副會長則邀請國發會前
主委陳美伶、福部國民健康署前署長邱淑提以及前立委林為洲出任,另外還
邀請了臺新故鄉智庫協會秘書長蘇進強擔任「壯促會」總顧問。
此次「壯促會」成立大會,自各政的63位立委、兩百位專家學者以及
多個部會首長也齊聚一堂,共同為開創國內「壯世代」的新紀元跨出歷史性的
一步!
「壯促會」發起人兼會長吳春城立委表示,「壯促會」的成立只是一個開
端,期盼政府各部門在擬定政策時都能立即塀除190年代的舊思維,而以
「壯世代」的新思,制訂出真正符合當前人口結構現狀,切中需求以及前雕
性的政策,這不僅是為了800「世人口,更能促「代融合」,
並引導產業創新、開創「壯世代」新經濟的必走之路!在「壯促會」成立之後,
接下來立法院內各委員會的促進會委員會員,以及院外專家學者會員將定期舉
行分組研討會,就各項專題之政策及立法進行研討及推動。
分組研討會的初期規畫,將以壯教文組(致力壯代之育文化平權、
金融組(致力壯代之財務自由平權)、壯衛勞組(致力壯代之健康與勞動
平權)、壯體制組(致力妝代之法律地位平權)、妝建設組(致力壯代之
建設與資訊平權)、壯族群組(致壯族群代權、壯經組
(致力壯世代之產業發展平權)、壯國際組(致力壯世代之世界組織交流)等
立法院8個委員會來做區分,做不同層面的討論及具體建議,幫我們國家社會
把把脈、抓問題、找方案,做為政府各單位訂定政策的方向及參考依據。
#鄭文燦疑涉貪遭桃園地檢聲押#民進黨表示,在偵辦中,期盼檢調毋枉毋縱,儘速釐清事實真相#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依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規定,清算人為公司法定代理人
https://youtu.be/rSObDkBHytI?si=HhQCJ0Hh8TYRNc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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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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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李士核 (108)新北經字第003664號
為申請發起成立臺北市士林區提起訴願再補充理由。
事實及理由
1、 經閱卷得知原處分機關所屬都市發展局於112年12月29日北市都規字第1123090562號函說明三、(二)…,查該等變更案變更理由……,並位於崁腳活動斷層附近,可知與行政法院判決書記載事由不符。況於柯文哲任內將該不實事項向內政部行使,當時原處分機關違背強制性及公序良俗之行為,系爭該變更案變更理由自不可將此錯假資訊援引比附。訴願補充理由書再度指出崁腳斷層早已民國89年移除,原處分機關錯把馮京當馬涼嗎,侵害人民之權益,莫此為甚。
2、 據共有人就前述變更理由錯假部分,已對其台北市長任內涉嫌係以不實事項記載於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書第一種住宅區、計畫道路變更為保護區理由之一,行為時並將公文書不實登載部分加以行使。另第15次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決定,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但未見函復內容是否適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3、 行為人犯刑法第216條及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並有違行為時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7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所定公務員應誠實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失職行為。按「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服務法第4 條定有明文;公服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又刑法第132 條第1 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是以,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現行刑法。
4、 刑法第213 條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法定構成要件。行為人柯文哲於台北市長任內,即臺北市士林區辦理「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100年6月13日公告公開展覽30日,期間舉辦說明會,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106年3月14日報請內政部核定。經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0月13日第978次會議審議通過,內政部以110年1月26日台內營字第1100800819號函(下稱110年1月26日函)核定「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第一階段)案」,北市府據以110年2月5日府都規字第11000903351號公告實施,並自110年2月6日生效。北市府繼以110年3月23日府都規字第11030166631號公告核定「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第一階段)案」,並自110年3月24日生效。行為人所涉嫌係以不實事項記載於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書圖將原第一種住宅區、計畫道路變更為保護區為理由之一,並加以行使,分述如下:
(一)、系爭主計認定之事實有錯誤,其
計畫書編號「外09」及「外11」之擬變更面積不明確,並將所有權人土地錯置為「1小段」,與系爭主計「外08」息息相關,示意圖諸多違誤,北市府呈報內政部之內容也是如此,則都市計畫審查大會如何通過諸此不正確資料?且系爭土地及所有權人土地範圍均查無崩塌情形,而系爭主計回復原狀,雖不宜高強度之建築開發,仍得定位為中、低密度住宅發展型態,由民間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成立自辦重劃會繼續推動社會住宅。北市府於90年就系爭土地所提供之現況及理由,其坡度未詳細分割、分列計算,竟草率概算分析而不精確,且有不實記載已不存在之崁腳斷層狀況,系爭主計變更編號「外07」、「外08」、「外10」所述理由確有不實,北市府對相關土地現況分析與整理及評價均不客觀,即屬重大違誤之情事,顯見專案小組之審查不實在,於此系爭主計及細計均自始無效等語。是以,崁腳斷層已不存在,仍請貴部明察秋毫。
(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援引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430次會議記錄:依最新之報告(86.6),本社區內之崁腳斷層並無活動跡象,造成主要原因係基於所在地形多為平均坡度大於30%之地區,且區內建物約有三分之二曾發生填方區域滲流滑移、淘涮沈陷所致之災害,此非崁腳斷層所致,本區就地質、地形因素考量,均不宜再開發,其具有潛在崩塌危險之敏感區域,應以保護區列管;至崁腳斷層縱事後經剔除於斷層帶之管制,尚不構成系爭主計評價衡量之錯估),是系爭土地經變更為保護區或所有權人土地維持原保護區之劃定,皆有其合理必要之正當性,並無前述計畫衡量瑕疵及違反比例原則(相關檢討原則、變更位置及理由,詳見系爭主計計畫書。)
(三)據上,所有權人所有301等地號土地皆未具有潛在崩塌危險之敏感區域(地質敏感區查詢結果如圖示),另國有地362地號緊鄰中社路2段12公尺寬道路於大崙尾山步道口附近,於作為建築基地時與370地號地形相同,更無所謂坡度地形多為平均坡度大於30%之地區之情事(基地會與道路同高)。足見,臺北市士林區辦理「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100年6月13日公告公開展覽30日,行為時100年起,明知崁腳斷層係於89年經中央地質調查所移除,該不實記載之情形仍然記載相關都市計畫書圖作為變更理由之一,行為人於106年起至110年間,顯然將公文書不實登載部分加以行使。即於106年3月14日報請內政部核定。經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0月13日第978次會議審議通過,內政部以110年1月26日核定亦與本件有間。
5、 行為人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原處分機關顯然違背法令及公序良俗,侵害人民自辦市地重劃的權益,與獎勵自辦市地重劃之目的意旨不符。另案經查當時都市通盤檢討,自應以100年6月以後之事實及法律狀態為基準,而非以過去89年之前崁腳斷層未除名之事實,而自在86年度之災害報告亦證實與系爭土地並毫無宜接關連性,就本件而言,原處分援引比附前述作為駁回本籌備會之成立,該理由殊屬不該,益可證明原處分認事用法,顯然以錯假訊息引用失當,委不足取。況擬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乃申請籌備會成立之階段,均符合重劃會先期所有程序之要件。
6、 本件籌備會成立階段就保護區變更非保護區之後續規劃,含公共設施綠能光電,待由重劃會決議後續自治行為。原處分機關漠視事實與現有法令,侵害訴願人有關土地自主共同決議擬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之自治行為。如今仍以過去不實資料作為變更案內變更理由已敘明坡度陡峭、多位於平均坡度大於30%以上地區,鄰近崁腳斷層,不宜開闢利用云云,從而否准籌備會成立,其確有資訊落差之情事,原處分機關一錯再錯,迄今仍未改正,顯有違法失當及差別待遇之可議。另爭議中的山腳活動斷層規定於若干公尺距離範圍內始不得作為建築基地限制,況原處分機關在山坡地開發已規定平均坡度大於30%至55%之間地區可列為法定空地。經查362地號與370地號(早已建築為中央雙溪社區)之地形相同,若在開發使用基地觀點更無坡度陡峭之問題,日後均由專業團隊規劃循序依法辦理。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 條:…山坡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開發建築。但穿過性之道路、通路或公共設施管溝,經適當邊坡穩定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且未逾百分之五十五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但因地區之發展特性或特殊建築基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適用規定者,不在此限。
綜上,除援引歷次訴願所陳,由土地所有權人發起申請成立籌備會,於法有據,敬請 貴部明鑒,決定如訴願請求事項
花蓮人的不同聲音
花蓮人不能再是傅崐萁舔共牟利的政治工具(!)
傅崐萁已經混了、騙了花蓮人23年,連蘇花安21場的環評協調,一場都不去的態度,他只是把花蓮人當作對抗中央(包括馬英九)的政治工具。
現在,中共變成傅崐萁炒作政治利益的大金主,花蓮人仍然只是工具,一條安全回家的路,還是繼續騙花蓮人的口號。
地震,震出傅崐萁、徐榛蔚既無法給花蓮人一條安全的路,更無法給花蓮一間安全防震的家。現在,更誇張的是,要將台灣的民主制度毀壞到底。
做個有良知的花蓮人,這對吸盡花蓮人血的附神歪道夫妻,讓花蓮又老又窮,還要變成他們反抗中央、舔共取利的政治工具,花蓮人請冷靜地想想,合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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